首頁交流園地會員專區聯絡我們
│ 首頁 > 最新消息 > 相關分享
房東注意!2017年起租約違規最高開罰30萬
2016-07-12

近年來因房屋租賃所衍生的糾紛事件時有所聞,內政部為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已於2016年6月23日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修正事項如下:

一、 契約條款:不能限制房客遷入戶籍租金支出得報稅

內政部公告新版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除了於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及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外,更明列20項應記載事項,重點包括:

1.擔保金(押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

2.出租人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及因租賃契約產生相 關稅費的負擔方式。

3.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原則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出租人可不負修繕義務。

4.租賃雙方得否提前終止租約的約定、應提前通知的期間、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及預收租金的返還。

5.房屋返還的點交手續及未返還房屋的違約金額計算。

6.租賃雙方得終止租約的情形等。

二、 房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承租人遷入房屋時,可請出租人會同檢查房屋設備現況並拍照存證,如有附屬設備,得以清單列明;如承租人僅承租部分樓層的套房或雅房時,可要求出租人出具「房屋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租賃範圍,以避免發生爭議。

三、 簽約注意事項:需半年準備期 詳閱契約保權益

為讓租屋業者配合遵循,使其有充分時間與承租人調修契約內容,故給予6個月的準備期,訂自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以維護契約的安定性。內政部呼籲,民眾於簽訂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切記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新版租賃契約書。

新制上路後,若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倘租約內容與規定未合部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如需參考使用本次新公告版本的需要,可透過「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pip.moi.gov.tw/)」下載,歡迎善加利用。

資料來源:MyGoNews方暮晨

 

不動產買賣刊登
物件瀏覽人次 00035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