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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互助金實施辦法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訂定實施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修正實施
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實施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實施

一、創辦目的:以加強相互照顧會員生活,協助會員解決特殊急難事故,以發揚
  團隊精神。

二、互助對象:凡屬本會會員依照本會章程履行義務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會員本人、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
  2. 辦理會員意外團體保險給予會員救助及保障
  3. 會員本人結婚
  4. 會員本人住院慰問
  5. 會員遇有不可抗力之天災人禍或疾病等,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6. 會員本人生日

三、互助金之來源:依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全體會員每人每月繳交本項
  互助金壹佰元正。

四、互助金給付標準:

  1. 入會滿一年會員、會員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一次發給奠儀壹仟壹佰元正。
  2. 所有會員入會時一律投保團體保險,以加入工會後次月五日零時起算。保障內容:定期壽險十萬,意外傷害險六十萬及意外醫療限額二萬、意外住院日額捌佰元。
  3. 入會滿一年會員本人結婚者給予祝賀禮金壹仟貳佰元正,以戶籍謄本之結婚登記為準。會員終身限申請乙次;夫與妻皆為會員者,限一方提出申請。
  4. 入會滿一年會員本人住院滿四天(含第四天)者給予慰問金陸佰元,一年以乙次為限。
  5. 入會滿一年會員遇有不可抗力之天災人禍或疾病等,致生活陷入困境者,以戶為單位,依災情損害程度給予叁仟元之慰問金。
  6. 入會滿一年會員於生日當月親至工會領取生日禮券壹佰元。

五、互助金之申請、審查、核發程序:

  1. 會員本人、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在事故發生之當日三個月內,應檢附被申請人之死亡診斷書及除籍戶籍謄本、存摺封面各乙份,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2. 會員申請團保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在事故發生之當日起一年內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3. 會員本人結婚應檢附戶籍謄本、存摺封面,於結婚登記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會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4. 會員住院滿四天者應檢附醫院診斷書正本、存摺封面,在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5. 會員遇有不可抗力之事故或疾病者,損失慘重致生活陷入困境,應檢附管區警察或里長證明、相片、印章,在三個月內向本會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6. 工會每月公告可領取生日兌禮券名單,會員應於生日當月份親自至工會領取,逾期視同放棄。

六、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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