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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特別稅率及符合減免稅規定土地申請期限延至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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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 |
今年適逢公告地價調漲,納稅人地價稅額或有增加,考量部分納稅人尚未及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財政部已核准申請期限由9月22日延長至11月30日止,若納稅人於9月22日以前,已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105年度就可適用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
財政部繼105年11月9日宣布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案件放寬到在11月30日前補辦申請之後,23日同意參照自用住宅用地,放寬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之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等用地按千分之十優惠稅率及土地稅減免規則之巷道用地、騎樓走廊地、教堂寺廟用地等相關減免稅地案件的申請期限至11月30日。納稅人的土地,只要在今年9月22日符合減免規定,可自即日起至11月30日地價稅繳納期限截止前,向稅務局補提申請按優惠稅率課徵或減免今年度地價稅。請納稅人關心自身納稅權益,把握最後申請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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