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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人員應於何時製作「不動產說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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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2 |
阿勇在幸福房屋公司擔任營業員,小美有間套房委託幸福房屋出售,但還未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大雄很喜歡小美的套房,有意願購買。請問,在經紀人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之前,阿勇可不可以先以自己製作的圖表向大雄介紹、解說小美的套房?
解析
首先要瞭解的是,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而在提供說明書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另外,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該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由此可知,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後」,經紀業應即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並經委託人及指派之經紀人簽章,才可由經紀人員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故在幸福房屋不動產經紀人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之前,阿勇不可以以自己所製作的圖表來取代不動產說明書,並以之持向大雄介紹小美的套房。
另外要補充說明的是:
一、依據內政部97年11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70052453 號函釋要旨,經紀業應指派經紀人於不動產說明書簽章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促使經紀人對不動產說明書內容履行注意義務,並對其記載事項表示負責,以供日後踐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3條、第24條規定之解說及交付義務。
二、如再參酌「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關要約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4點(要約之拘束)規定:「本要約書須經賣方親自記明承諾時間及簽章並送達買方時,雙方即應負洽商簽立本約(不動產買賣契約)之一切義務。……賣方或其受託人(仲介公司或商號)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經買方簽章同意者,為本要約書之一部分,……」。足見在買方發出要約書「前」,經紀業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內容或資訊乃足以影響買方是否要約(購買)之決定,倘買方之要約經賣方承諾並送達買方時,雙方即負有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義務。
三、因此,經紀業所屬經紀人員促使買方簽訂要約書之過程,當屬經紀人員執行業務過程之一部分,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3 條規定,自應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並於解說「前」由賣方簽章;該說明書亦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1項規定,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四、基此,倘經紀業在買方發出要約書「前」所提供之簡易不動產說明書,仍應踐行指派經紀人簽章之義務並由委託人簽章,縱於嗣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前補行製作不動產說明書相關程序,尚不得認其先前之違法行為得予補正。(註:參內政部101年6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35770號函)
文章來源:吳任偉/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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