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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治不動產洗錢 內政部6/28發布兩辦法
2017-06-29
    為配合洗錢防制法,內政部發布實施「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及「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要求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確認及留存客戶身分資料,並加強客戶審查、留存交易紀錄,倘若懷疑有透過不動產洗錢行為,應該主動申報。
 
    內政部指出,我國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 Pacific Group on Anti-Money Laundering,簡稱APG)會員,該組織將於107年來臺進行第3輪相互評鑑,本次洗錢防制法即針對上次評鑑的缺失,將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等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納入洗錢防制體系。
 
    內政部表示,為避免不動產交易淪為洗錢工具,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確認及留存客戶身分資料,若屬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加強其身分審查及瞭解資金來源。另外,在辦理不動產買賣交易過程中,也應該留存相關交易紀錄,包括契約書、斡旋金或價金收支證明文件,以及受託事項往來文件等。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若發現客戶身分或資金來源具高洗錢或資恐風險,或是客戶假冒、偽造他人身分、要求將不動產移轉給無關的第三人,又或者是客戶的資金來源不清、大量以現鈔支付價款等疑似洗錢情事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