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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售房地 適用低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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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0 |
房地合一新制例外,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等五種情形銷售房地,即使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得按較低的20%稅率課徵所得稅。
房地合一新制去年上路,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依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超過十年,分別適用45%、35%、20%及15%稅率,課徵所得稅。
不過,北區國稅局提醒,房地合一新制有例外情形,儘管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卻不必按最高稅率45%,或次高稅率35%課徵所得稅,惟不少民眾仍不清楚。
北區國稅局說,個人因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五種情形者,按較低的20%稅率課徵所得稅。
這五種情形是:
一、個人或其配偶在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後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等11條第3項規定的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的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的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納稅義務人若符合上述財部公告的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的房屋、土地時,記得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並申報適用較低的20%稅率課徵所得稅。
新聞來源: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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