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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租套房燒炭亡成凶宅 女兒得賠屋主3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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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5 |
新竹林姓婦人前年3月向胡姓屋主承租一處套房,住滿一年後並續約,但林在去年9月燒炭尋短身亡,讓胡的套房一夜間變凶宅,屋價大跌。胡不滿房子變凶宅屋價大跌,向林的女兒提出損害賠償之訴,請求賠償400萬元。新竹地方法院判,林的女兒必需賠償300餘萬元給房東,最為賠償房價的損失。
死者女兒向法官表示,她繼承母親的不動產,也設定抵押權,但母親在生前留下太多債務,她無力清償,要求駁回原告請求。法官認為,林的女兒為林婦的繼產人,林婦生前向胡姓女房東承租套房,並在此處燒炭尋短,為事實。
法官認為,林婦自殺時,造成此處房屋變成凶宅,後續恐怕導致房東日後有難以出租或出售的可能,侵害房屋財產利益,是有間接故意的存在,造成房價減低,兩者有相關因果關係,加上該房已無法回復原狀,應以金錢賠償。因此認定,胡姓屋主所主張依估價師鑑定房價減損304萬3千457元是可採信的。
法官認為,生命權是人類基本權,自殺屬於極端終結生命的方式,是國民不認同,也經社會多方宣導勸阻,因此林婦選擇尋短是為社會所不能接受,違反善良風俗,且在房內自殺做房子成為凶宅,是一般人嫌惡不願買或承租,足以影響房價。
法官審酌,林婦以背於善良風俗自殺,導致原告房價減損的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林婦的女兒為繼承人,因此就應繼承遺產範圍內負賠償責任,應賠原告304萬4357元。
文章來源:聯合新聞網│郭宣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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