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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未完成 判決仍要支付192萬元報酬給房仲
2018-03-12
陳姓男子與房仲公司簽訂「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銷售不動產,房仲找到王姓男子同意出價6400萬元,陳與王也簽立買賣契約,但王事後違約,陳沒收300萬元訂金及解約,並以買賣沒有完成,拒絕支付服務費;房仲公司提告指出確實找到買家、也簽立契約,陳應給付192萬元報酬。新北地院認為合約載明當找到買家、簽立買賣契約,陳就同意支付成交價總額3%,陳並沒有提出任何解約可歸責房仲公司的事由,今天判決房仲公司勝訴,陳必須支付192萬元。
 
房仲公司提告指出,陳姓男子在2016年7 月與公司簽訂「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銷售新北市新莊區一處建物及坐落土地,期間數度延長銷售期間;去年1月,公司尋得王姓買主,同意以總價金6400 萬元購買該筆不動產,陳答應「支付仲介總價金3%服務費率」,並確認簽名。
 
房仲公司指出,王姓買家開立2張支票及現金50萬元,總計300萬元存入履約保證專戶,依委託銷售契約書規定,買賣契約成立時,公司得向陳收取服務報酬,數額為192萬元;因此陳與王姓買主經公司銷售仲介而簽立買賣契約,雖然契約事後因買方有違約之虞而遭解除,但並不能歸責於經紀人員,也不影響服務報酬的收取,陳應給付192 萬元。
 
陳姓男子出庭指出,簽訂買賣契約後,王姓男子便藉詞拖延支付款項,導致契約無法履行,他依約沒收定金;但依據委託銷售契約,房仲公司漏未記載當買方違約時,在定金沒收後應給付服務報酬比例,也從未口頭告知,認為房仲不得收取任何服務報酬或費用。
 
陳指出,若法院認為房仲可以請求服務報酬,依照委託銷售契約書內容來看,原本是要完成所有不動產買賣契約履約過程,但本件僅完成交付定金、簽約款事項,就因買方違約致買賣契約解除;房仲除了沒有告知買賣契約有無未能履行的風險,也沒有查明買家是否具備足夠資力。
 
陳表示,房仲公司在買方違約後就沒有再提供後續之服務,後續節省的勞力、時間、費用及買賣契約未能履行,亦不可歸責於他,不是他簽約時所能預料,由於房仲僅提供買賣契約流程約6 分之1服務,若服務費仍要交付192萬,顯失公平,認為房仲得請求的服務費應酌減為32萬元。
 
法院認定,據房仲公司提出的證據,買賣契約確實在去年1月成立,且雙方契約上的約定是只要不動產成交價為6400萬元並完成簽約,陳姓男子即同意給付成交價總價額3%即192 萬元服務費,房仲確實可依約請求給付報酬;至於買方未履行買賣契約而導致解約,陳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可歸責於房仲。
 
法院認為,陳主張應酌減給付房仲公司的費用,審酌當初契約是約定買賣契約成立,陳就交付總價3%即192 萬元報酬,在沒有發生足以剝奪雙方磋商協議契約內容的情況下,自不能在履約時任意以給付過高而稱有失公平;且陳並沒有提出任何須酌減服務報酬的事證,認定須給付192萬元。
 
 
文章來源:聯合新聞網│袁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