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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拍賣移轉後,仍有欠稅未完納之可能
2018-12-12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稅款致遭法院或執行分署拍賣其不動產時,拍賣法院或執行分署先就其拍定所得之價金須先扣除必要之執行費用、代為扣繳稅捐稽徵法第6條優先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優先債權如抵押權後,若有剩餘,再清償原所有權人所欠繳之次優稅捐如使用牌照稅及其他普通債權,若仍有剩餘款時,會將餘額款返還原所有權人。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目前實務上不動產多已設定高額或多順位抵押權,拍定所得之價金往往不足以抵繳前述之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抵押權。更遑論有剩餘款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清償其滯欠之次優稅捐及其他債權。假若原所有權人所滯欠之稅捐於拍賣時未能全數清償,稽徵機關仍會繼續向原所有權人催繳滯欠稅款,而原所有權人仍應負繳納義務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本轄各項地方稅稅款或繳稅方式有疑義時,請即向該局確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並遭移送強制執行。

新聞來源: MyGoNews方暮晨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