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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轉知健保公文
2024-02-20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保險對象應以適法身分投保及覈實申報投保金額,故轉知本會會員,敬請配合辦理。
 
一、第二類(職業工會)之被保險人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而參加職業工會,若會員為第一類(公司行號)之被保險人,則不得在工會加保健保。
 
二、若具有被保險人資格(即有勞保身分),則不可依附職業工會會員為眷屬。
 
三、若111年所得收入高於健保之投保薪資,請於113年4月底前主動至工會申報調整投保薪資(次月一日生效),若未主動調整,健保局將與國稅局比對111年之報稅資料,若實際報稅月平均收入高於投保薪資,健保局將依法逕行調整投保薪資並補收保費,敬請知悉。

詳細內容如附圖或附檔 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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