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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健保署公文轉知
2025-01-23

轉知健保署公文 請查閱

(一)以適法身分投保事宜:

1、如本人或其眷屬不符本保險第2類被保險人及眷屬加保資格者,應主動通知貴工會辦理轉出,儘速另以適法身分辦理加保,並由貴工會填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轉出)申報表」,為渠等辦理轉出事宜。

2、如符合第2類被保險人或眷屬加保資格,而未於貴工會 以被保險人或眷屬身分加保者,應請其主動向原投保單位辦理轉出,持「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轉出)申報表」影本,向貴工會辦理加保事宜。
 

(二)投保金額調整事宜:

為貫徹健保量能負擔之精神,將以112年度財稅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相較,取大者為投保金額調整計算基礎:

1、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12年投保金額比對,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

2、全年執行業務所得除以12個月後,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12年投保金額比對,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

3、為鼓勵被保險人主動依規定申報,如被保險人112年度所得資料符合上述查核條件,惟於114年3月底前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次月生效),且該調整後投保金額不低於本署以上述方式計算之112年月平均所得者,則予以排除在114年度的查核名單外,否則仍列為114年度查核對象;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後,如所得變動,亦得依法再辦理調整。另本署將定期取得所得資料,並據此比對所得年度同期投保金額,如有低報者將列為加強查核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