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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向仲介業者收取房屋帶看費,應辦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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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委員來電詢問,該社區管委會決議,預計要向進入該公寓大廈之不動產仲介業者收取帶看費,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

  該分局說明,管委會開會決議收取的房屋帶看費,係以提供公共設施服務而收費,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另管委會若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收取的租金收入歸入管委會管理者,亦屬管委會銷售勞務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除經國稅局通知後限期補辦者外,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鍰;逾期仍然沒有補辦還會被連續處罰。該分局除請該管委會儘速辦理營業登記外,並再次籲請各公寓大廈管委會,若有前揭銷售勞務行為者,請儘速主動辦理營業登記,以免被罰。


新聞來源: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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