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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證明被撤銷 『土地增值稅』 5年內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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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機關表示,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辦竣移轉登記後,經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致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應補稅時,補稅期間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5年。
稅捐機關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送稽徵機關辦理。如嗣後農業主管機關撤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致不符合不課徵規定,該局將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之收件日起5年內補徵土地增值稅。
新聞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稅捐機關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送稽徵機關辦理。如嗣後農業主管機關撤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致不符合不課徵規定,該局將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之收件日起5年內補徵土地增值稅。
新聞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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